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全市“一市四区三地”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助推巴中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市建设凝聚团结奋斗的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巴中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巴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评,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提案工作各相关单位和各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提交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定后印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巴中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联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和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及社情民意信息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内容同法律、法规或现行政策相抵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事权超出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告知,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协建议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巴中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通过交办会议或提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提案答复函件要按照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列入计划,短期内可以逐步解决”、“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短期内无法解决”三个类别,分别以“A”、“B”、“C”予以标注。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并案提案办理复文分别寄送所有第一提案者。中共巴中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巴中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同时抄送政协巴中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将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跟踪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要主动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答复内容不涉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全文公开;涉密或个人隐私的,应作区分处理后摘要公开或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政协各委室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提出,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每年的重点提案分别由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政协巴中市委员会领导领衔督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办,市政协各委室做好协调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取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八条 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党委、政府系统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对承办单位当年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上一年度B类提案办理开展“回头看”,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巴中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作为相关单位年度考评依据。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扬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扬。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每年评选表扬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政协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政协巴中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移动端访问

使用微信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