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住房空置现象日益普遍,因空置房物业费收取引发的物业与业主矛盾纠纷频发。《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缴,但未对空置房收费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当前实践中,多数物业公司对空置房全额收取物业费,而业主认为未实际享受保洁、入户服务等,全额缴费显失公平;部分地区虽出台减免政策,但标准不统一、认定流程不规范,导致执行混乱、争议不断。为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规范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效,特提出本提案。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细化,收费标准无统一依据
《民法典》仅明确缴费义务,未界定“空置房”认定标准、收费比例及减免条件,各地执行差异较大。部分城市按60%-70%收取,部分仍全额收取,业主维权缺乏明确法律支撑,物业公司收费随意性较强。
(二)空置房认定不规范,易引发虚假申报与争议
缺乏统一的空置认定标准,多依赖业主书面申请、水电燃气用量核查等方式,存在认定主观性强、流程繁琐问题。部分业主恶意虚报空置,物业公司核查成本高;部分物业公司故意拖延认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三)收费比例不合理,权益平衡机制缺失
全额收取模式忽视空置房业主未享受个性化服务的实际,加重业主负担;部分地区一刀切减免,又导致物业公司公共服务成本难以覆盖,影响服务质量,形成“收费难—服务降—矛盾增”的恶性循环。
(四)申请流程不便捷,监管与纠纷解决机制薄弱
空置房减免申请需业主多次提交材料、现场核验,流程繁琐;缺乏常态化监管机制,物业公司违规收费、拒不执行减免政策等行为难以有效约束;纠纷解决渠道不畅,业主维权成本高、效率低。
三、提案建议
(一)完善法规细则,明确统一收费规范
1. 界定空置房认定标准。明确“空置房”为房屋交付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装修、未入住,或已装修但连续6个月以上无实际居住、水电燃气月均用量低于基础阈值(如用电≤20度/月、用水≤5吨/月)的住宅,排除短期空置、季节性居住等情形。
2. 规范收费比例区间。结合公共服务成本与业主权益,确定空置房物业费按标准收费的60%-70%收取(含电梯费、公共能耗费等),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与业主自治阶段统一执行;对空置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调整,协商不成按70%执行,兼顾长期公平。
3. 明确例外情形。房屋因质量问题未交付、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已出租、用于仓储等非空置用途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二)规范认定流程,简化申请与核验程序
1. 建立“申请—核验—公示—备案”闭环流程。业主需提前15日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房产证、水电燃气用量记录等材料,物业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出具《空置房认定确认书》,并在小区公示栏、业主群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社区居委会备案。
2. 推行线上便捷办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物业APP,开通空置房申请、材料上传、进度查询、电子确认书下载等功能,实现“一网通办”,减少业主跑腿。
3. 建立动态核查机制。物业公司每3个月对空置房复核一次,发现恢复居住、违规使用等情形,立即终止减免并追缴差额费用;业主终止空置的,应及时告知物业公司,办理终止手续。
(三)健全权益平衡机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1. 明确费用构成与用途。物业公司应公示物业费构成(公共区域维护、安保、绿化、保洁等),说明空置房减免仅针对个性化服务部分,公共服务费用仍需合理缴纳,消除业主认知误区。
2. 建立成本补偿与激励机制。对执行空置房减免政策的物业公司,在物业项目评优、招投标中予以倾斜;鼓励物业公司针对空置房提供定期通风、房屋巡查、代接收快递等增值服务,提升业主付费获得感。
3. 禁止捆绑收费与违规加价。物业公司不得因空置房减免降低公共服务标准,不得将空置房减免与车位租赁、水电缴费等捆绑,严禁违规加收“空置管理费”“核查费”等额外费用。
(四)强化监管与纠纷解决,规范收费行为
1.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联合开展空置房物业费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全额违规收取、拒不执行减免、虚假认定等行为,对违规物业公司依法处罚并公示。
2. 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依托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快速化解空置房收费争议;开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住建部门投诉平台,及时处理业主举报投诉,限时办结反馈。
3.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社区公告、媒体宣传、业主培训等方式,解读空置房物业费政策,明确业主缴费义务与减免权利,引导物业公司规范经营,营造“权责清晰、互信共赢”的物业服务环境。
四、结语
规范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是化解物业矛盾、保障民生权益、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法规标准、规范认定流程、平衡双方权益、强化监管约束,既能保障物业公司公共服务正常运转,又能减轻空置房业主不合理负担,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研究采纳本提案建议,尽快出台细化政策,切实解决空置房物业费收取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