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四次 第195号关于强化法院审判规范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的建议



提案者:赵超宇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省委营造“六个环境”之一,就是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在我市法院判决中,发现一些判决严重影响诚实守信信用环境的建设,需要引起关注并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诚实守信信用环境构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包括情势变更情形和显失公平两种情形,除此之外,法官不可随意调整。而这两种情况,也是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需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一些裁判突破前述范围,在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为由调整合同价款。导致一些当事人没有合同精神,法院保护不诚实守信者,让不诚信的当事人更不诚实守信。具体表现为:

     一是明明合同对价款有约定,法院却以公平原则酌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酌定当事人约定的价款。部分裁判对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合同条款予以否认评价,滥用公平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以公平原则为由制造新的不公平。

     二是法官履职能力存在差异,部分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到位,难以充分发挥司法对诚信履约的引领和惩戒作用,间接助长不诚信履约行为,影响信用环境的建设。当事人既然对合同借款有约定,就不宜以个人的认知,对合同的价款作出是否合理以及应当支付多少价款的判断。合同价款的确定涉及到方方面面,一些还很专业,一些涉及到复杂的情况,法官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万能的,对价款的判断并不比当事人更专业。

     三是缺乏法官酌定合同价款的规定和程序,导致一些裁判酌定的结果按照行业标准错得离谱,而法官却认为公平公正。法官不是全能的,不是各个行业都能够了如指掌。在办理案件中,法官遇到的各行各业五花八门,如果确需酌定合同价款,需要有一套程序保障,而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随意决定。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聚焦法院审判职能,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审判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制定合同纠纷案件设计合同价款变更专项裁判指引,统一裁判尺度,严格尊重当事人约定,充分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规范酌定程序,明确规定审理中确需酌定相关金额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合议庭申请、层报院长批准、审委会审议的流程,确保酌定行为严谨公正、有据可依。

     三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法官开展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培训,汇编典型案例开展专题研讨,提升法官履职能力;将诚实信用原则践行情况、裁判规范化程度纳入法官履职考核,倒逼法官规范履职、诚信裁判。

     四是发挥案例引领作用,定期筛选坚守诚实信用原则、裁判规范的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当事人树立“契约必守、诚信履约”的理念,以司法审判引领社会诚信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