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前经济环境下,很难找真正有实力的社会投资人出资续建。有些竞标人只想实际投资几百万元占位拿下数亿元的地产项目慢慢消化,对接续建成投资和偿债计划完成,实际缺乏保障,后续出现二次烂尾、或野蛮招商后旧债未偿又添新债,风险很大;
二是即使招来有实力投资人,续建工作仍难落地。原因是烂尾楼盘普遍存在抵押登记和各地各级法院查封问题,投资人即使建成也无法售卖回款获利,政府对此无法解决,唯有借助法院立案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方能破局。但法律程序又要求接盘投资人,必须能和开发商股东就股权调整问题,和购房户、施工单位、抵押权人及普通债权人就各自债权分配比例问题,都能谈判达成协议。否则投资续建计划难获法院批准,前功尽弃。由于开发公司已资不抵债,楼盘项目可用于偿债的资源有限,投资回报率和偿债率存在冲突博弈,谈判各方立场迥异,实际很难全部达成协议。
而政府相关平台公司对解决前述难题具有天然优势。不仅良好国企公信便于赢得群众信赖和配合,而且可在传统自行投资接盘经营的选项外,增加选用不投资、不增加政府负债方式帮助续建,以此破解社会投资人与债权人、开发商股东争利的难题。比如:协调让我市具有房开资质和问题楼盘救治经验的国资公司(如曾参与办理过甘棠雅苑、越海华府三期等问题楼盘项目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政府平台公司等)更多参与,配合政府专班和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无需投资,仅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替代开发商续建,将问题楼盘可利用的地块等资产处置变价或抵押融资,辅以其他共益债融资及项目回款作为续建资金,分期建成交房并回收资金有序偿债,随后再将项目或股权归还,完成“公益债+出售式”重整。该过程所需人员和管理费用等必要成本支出,可由管理人依法计入破产费用等法定成本,依照《企业破产法》程序予以优先支付保障。由于该费用支出显著低于社会投资人的预期投资回报,通常不会被误解为与民争利遭抵触、也不用调整开发商股东权益,方案更能被各方接受,易获法院批准,成就续建目标。
建议:
1.政府及各级“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应更多协调引入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政府国资公司参与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烂尾项目实施续建。政府工作专班同时配合协调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续建后信用修复、政策性税收优惠、建成楼盘的验收和各种登记及交付等方面工作,做好相关服务;
2.相关国资公司积极担当作为,在现有“府院联动”机制和《企业破产法》制度框架下,对具备条件的问题楼盘,作为项目管理公司,选择受托经营或代持开发商股权等合法方式,组织实施分期续建,并建成交房。
3.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全程指导,依法受理开发公司重整案件,并及时裁定批准相关《重整计划》草案。维护国资公司及债权人等各方权益,确保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开展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