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关于规范行政部门“涉校检查”的几点建议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共同治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宽松、宁静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园氛围,确保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一、“涉校检查”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为保障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了各种检查、评估活动,对督促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种检查、评估过多,许多内容多头检查、重复评估,一些学校一年接受上级检查达一二十次,学校普遍反映负担过重,校长难以静下心来搞好教育教学工作,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关于“涉校检查”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对普通中小学的检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厅字〔2019〕54号《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县一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制定规范“涉校检查”的相关文件,并实施有效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校长教师、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安全、卫生等内容全部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评估,使检查评估逐步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统筹规划,加强“涉校检查”的归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各相关部门年初将本年度实施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和统筹后分别报同级党委办、政府办研究审核,由党委办、政府办统一报党委审批。(
三)改进检查方法,提高检查的实效性。组织检查评估的部门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制定检查评估的内容和指标,按照规定程序,尽量减少直接对学校教师正常教学活动的影响。逐步建立学校电子信息档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媒介,实现资源共享,缩短在学校检查评估的时间,提高检查评估的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涉校检查”监督机制不定期地开展对“涉校检查”工作的督查,对一些重复、交叉,基层学校不满意的检查评估活动,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的检查评估,应取消该检查评估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提案人: 张险峰 202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