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七届七次 第114号关于尽快协调解决我市房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的提案



提案者:民盟市委  


   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启动后,三门峡市快速反应,第一时间组建了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了“1+7+8”组织领导体系。活动开展以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理念,以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店小二”姿态,坚持“企业至上”助万企,构建“五大平台”优生态,主要领导率先垂范,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典型案例。主要领导下沉一线,靠前指挥,真抓实干,全面排查、清理涉企违规收费、拖延审批时限、无故延迟退还保证金等不合理行为,着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巩固提升减税降费的政策效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施策、精准对接、妥善解决,不断提升惠企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全市各领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提升,审批效能大幅提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为在疫情冲击下的峡市企业注入强心剂,坚定了经济发展的信心,得到了企业的普遍好评,有力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提质提速。虽然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帮助下,稳定了企业发展根基,形势有望好转,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面临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我市商品房十年前销售价格为2000多/平方米,当时界定房价5100元以下的为普通标准住宅,5100元以上的为高端住宅,因此当地税务部门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普通标准住宅按1.5%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按3.5%预征;但鉴于目前我市普通标准住宅销售均价已达到5000元以上,仍按照原来的标准征收土地增值税明显与实际不符,据了解我省其它地市均已调整。洛阳市目前已执行新的标准,房价高于上年度住房交易价的1.4倍为非普通住宅,低于上年度平均交易价的1.4倍为普通住宅。 

    

二、在建小区配电房配电站的规划建设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建住宅小区配电房要求设置在地面以上,但由于我市在建项目在前期报规方案均在地下设置,如按文件要求,配电房及配电站改建在地上与原规划审批不相符,造成规划验收时无法通过。同时很多在建项目配电房及配电站已在施工,个别项目已完工,如再将配电房、配电站改为地上,不但给开发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形成信访事件。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返还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在施工证办理阶段,已足额向市财政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期由于市财政向供暖企业、燃气企业、供水企业拨付资金不及时,开发企业在接暖、接气等过程中仍面临向供暖、供气企业重复垫付缴费,或停滞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由此造成了交房后由于配套费不到位,暖气、天然气不开通等原因,严重影响业主基本生活,长久下去势必影响社会安定,造成投诉群访等问题。

    

 建议: 

    

一、政府将非普通住宅(高端住宅)标准调整为 7000 元以上,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7000元以内。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清算完成后如需退税。 

    

二、对于前期已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和在建项目,供电方案可按原规定执行,在新规定出台后申报规划审批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暖气、燃气项目的安装及交付环节,政府制定标准,监督监管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对暖气、燃气公司缴费,减轻以往重复缴费带来的房企资金垫付困难,避免业主入住后投诉群访事件的发生。



关于尽快协调解决我市房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的提案.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建〔2022〕494号                                          签发人:陈鸿钧    
                                                                        办理结果:B

对市政协七届七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市委: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协调解决我市房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的价格标准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问题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我市执行的依据之一:2012年6月市政府有关领导关于普通标准住宅5100元/㎡的批示。依据之二,也是市税务局目前执行的主要依据: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上浮20%)为普通标准住宅。鉴于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和市税务局沟通,结合近三年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增量房契税征收明细,对2019年以来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结合住建、税务等工作,同意贵委关于调整普通住宅的价格标准建议,我局将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协作,同时参考周边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并尽快加以调整。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进行的。我市目前正在努力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分县(市、区)正在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敦促各县(市、区)税务局加快土地增值税清算进度,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退税或者补税。
二、关于供电方案执行规定问题
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供电公司对提案内在建小区配电房配电站规划建设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明电      〔2021〕33号)相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为认真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增强我市电力设施应对严重洪涝灾害能力,需从源头上合理规划配电室位置。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层,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确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在地上的,需先征求城市防汛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得设施在负一层以下。二是新建住宅小区配电房的房门应设置拦水门栏,电缆管沟应设置防止涝水倒灌设施。对于已建成尚未移交供电公司管理的,要按照防涝标准采取防止涝水倒灌措施、设施封堵装置等进行加固改造,并配备足够的沙袋、防水坝、防水门等装备;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设施,并做好相关设施的隐患治理和消缺改造工作。因此,对于三门峡市已批复的或已完工住宅小区确实无法在地上建设开闭所、配电室时,房产开发企业需首先征求市防汛主管部门意见,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33号)相关要求采取防止涝水倒灌措施和消缺改造后,供电公司将第一时间开展后续设备验收、资产接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确保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需求,切实提高我市电网防灾抗灾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问题
首先感谢贵委对三门峡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事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当前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主要依据为《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政办       〔2020〕1号)文件,该文件通过多方论证、举办市民听证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制定出台的。目前该文件正在执行当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牢固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注重能力作风建设,更好的服务群众、服务企业。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2022年8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82670
联系人: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