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七届七次 第96号关于执行转破产常态化 统筹解决破产难和执行难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



提案者:赵超宇  


   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集中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程序。让作为破产企业清清白白退出市场,或者轻装前进浴火重生,是营商环境主要指标之一。 

    

一、问题和现状

    2018年6月6日开始,三门峡市开始开展执行转破产工作。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案件很少。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年,三门峡市全域受理的执行转破产案件只有3起,执行转破产名存实亡。并非三门峡不存在需要转破产的执行案件,而是渠道不畅通,导致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依然在执行局积压着。专门办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无案可办,而无案可办的结果是无法进入一级管理人;专门成立的破产清算庭,也要办理破产案件之外的案件。一方面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需要进入破产程序,一方面不敞开执转破渠道,导致该出清的企业法人无法及时退出市场,有前景的企业法人又不能得到及时救助,不能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浴火重生。同时,大量的执行案件不能终结执行,只能通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执行转破产常态化的理由

    1.可以有效促进“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彻底退出市场,退出执行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僵尸企业”通过清算彻底退出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僵尸企业”也因此退出了执行程序。

    2.可以化解执行积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难和执行难问题。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法人执行转破产,可以终结10件以上执行案件,有的甚至上百件。执转破,对化解执行积案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由于破产是一个集中处理企业法人债权债务和财产的程序,对债权人来说是公平的,不因查封在先而有特权,也不因没有查封得不到清偿,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破产立案难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3.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和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庭业务能力和破产办理实践经验,提高管理人和其他地市的竞争能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公布的管理人名录,三门峡将有管理人为24家,这些管理人担保法无案可办,不利于打造优秀的可以与其他省市竞争的专业管理人。 

    

三、建议畅通执转破渠道,执转破常态化

    1.充分认识执转破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促进作用。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执转破常态化的内涵价值,把执转破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执转破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立审执破大格局。

    2.出台《执转破常态化实施办法》,统一两级法院执转破移送标准、要求和具体经办部门,规范启动条件、程序和部门。

    3.加强专业力量配备,破产清算庭只办理破产案件。建议全市法院统一调配审判执行资源,合理配备办理执转破案件的专业力量,优化审判组织的人员构成,为执转破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4.加强破产与执行的沟通交流以及联系机制。凡是拟终本执行的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询问各主体是否同意转为破产,有主体同意的一律转破产;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对破产案件审查立案时,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应通过本院执行局协助查询债务人企业信息,如果发现在三门峡地区法院有执行案件未结的,应联系该法院执行局,建议启动执转破程序。

    赵超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