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七次 第185号加强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减少“头顶”安全隐患
提案者:姬富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地快速发展,愈来愈多的中高层楼房扮靓了城市的同时,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却对人们日常生活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尽管《民法典》的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但该类“头顶危机”仍屡有发生。
为减少甚至杜绝此类安全隐患,特建议如下:
1、加大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安全知识传播。各楼宇物业管理机构向业主发出不高空抛物坠物倡议书,在小区各醒目位置悬挂、张贴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市民明白相关法律安全责任,增强不高空抛物、管理好自家物品不发生高坠的自觉性。二是社区应与本辖区内住户签订不高空抛物坠物承诺书,加强居民日常安全教育。三是学校应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安全知识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内容,发挥小手牵大手作用。四是司法部门将相关司法案例或案件审判作为法制宣传活动重要内容,推动“以案说法”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2、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源头管理。在保证不侵犯中高层楼宇内部人员隐私的情况下,市财政可拨专款在公共区域加强安装具有智能检测功能的广角仰视摄像头;对单位及小区内已建楼宇,可采取政府预算补助及物业专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由相关部门负责推动全区域中高层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并纳入相关部门年终考核。推动各单位及社区在新建中高层楼宇时,在前期房屋建设的设计方案会审时,把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纳入建设方案及配套设施,并纳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一票否决制。同时,强化物业管理责任,制定业主公约,将公共区域建筑物、悬挂物、业主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搁置物等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限时整改问题。
3、建立损害赔偿分担机制。此机制的建立,可减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赔偿压力,缓解损害赔偿处理难度。一是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购买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二是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作为高空抛物坠物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的补充。三是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司法部门应视家庭经济情况给予及时充分的司法救助。
4、依法加大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实质损害的,应快速有效依法严格惩处,以彰显法律震慑力;虽未造成实质损害,对查找到的侵权人视情节给予批评警示教育、罚款或拘留等治安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建〔2022〕500号 签发人:陈鸿钧
办理结果:B
对市政协七届七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答复
姬富才、李少红、李发军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减少“头顶”安全隐患案”的提案收悉。经与公安局、司法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高层住宅小区数量的不断增加,高空坠物抛物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还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们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努力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做好高空坠物抛物的防范治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高空坠物抛物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的小区积极开展小区内的高空坠物抛物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物业公开栏、电子屏、视频设备以高空抛物是不仅仅是不文明素质低的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内容张贴、悬挂、播放高空坠物抛物宣传标语,用典型高空坠物抛物事例进行警示教育,对重点业主进行入户宣传教育,增强居民法律观念,提高居民对高空坠物抛物的认识,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使广大居民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养成不在高空乱扔乱抛物品的良好习惯。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加大对小区高空坠物抛物事件的巡视排查力度和频次,发现物业设施存在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果断,不讲条件的给予排除;对业主楼外平台放置有坠落隐患的物品,及时通知业主、劝解业主,从源头上彻底杜绝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三、安装高空抛物坠物监控设备,对已建成的高层住在小区及商务办公区域,由于监控设备投资较大,建议有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物业、开发商、业主共同投资建设安装具有广角仰视功能的先进监控设备;对再建、新建的高层建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把高空坠物抛物监控设备作为设计、施工、验收的必要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不准施工,不予验收通过,禁止交付使用。从而准确掌握高空抛物坠物的违法事实和违法当事人,为这一违法行为的准确认定提供法律事实依据,及时、快速、从严、从重依法严惩,用血的教训和法律的震慑力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居民,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坠物抛物事件的发生。
感谢您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2022年8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039934444
联系人: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