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七届七次 第198号关于法院开展诉讼保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提案者:刘咏梅  


   

【情况分析】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将来判决顺利进行的一种司法途径。旨在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和其他财产的处分,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审判的权威。保障日后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遭受损失,而应当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103条对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制度已确立,但由于当前法院种种原因,不能顺利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作出及时裁定,导致部分案件起诉立案前或立案中被告方恶意转移财产,同时也使最终生效判决不能顺利执行,部分法院诉前保全工作进展困难,本应48小时内裁定的诉前保全可能延误至一周或更长时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矛盾的发生。

    

    

【建议与意见 】

    1、建议两级法院增加办理财产保全的相关人员,优化财产保全的工作流程,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保全窗口”由专人受理,以方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的办理保全手续。

    

    

    2、法院应当鼓励并支持当事人开展起诉前财产保全和起诉中财产保全的工作,积极向当事人宣传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简化财产保全工作程序。

    

    

3、保障律师申请财产线索调查工作,保全财产的调查与诉讼工作相互结合,使律师能够在诉前或诉讼中正确合法行使律师调查权,不能出现相互推诿,造成申请的财产线索无法调查,致使保全财产不能尽快进行的后果。



关于法院开展诉讼保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docx





市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市政协七届七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答复


刘咏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开展诉讼保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市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为提高答复办理的针对性,立案一庭负责人霍丽于2022年113日就所提出的建议与您见面核实。针对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从制度上规范诉讼保全工作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积极施策,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文件制度,其中湖滨区法院制定《关于集中办理保全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州区法院制定《关于集中办理保全案件的工作机制》等,对保全工作的内容、范围等进行具体规定,完善保全工作制度,确保诉讼保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强化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要求两级法院设立专门窗口、配齐专门人员接收财产保全相关材料,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要依法作出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过程中依法规范保全措施,加强相关指导监督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通报诉讼保全案件办理时长,不断提高保全工作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创新方式,优化服务,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保全工作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积极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立案新模式。鉴于线下立案的局限性,三门峡市两级法院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等线上立案新模式,均在大厅设置网上自助立案区服务区等,配备导诉员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指导与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方便群众行使诉权。三门峡市两级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实现“系统化 、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目标为契机,建设富有特色的司法便民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为军人军属、老弱病残孕群体、农民工追讨薪资等提供优先服务,让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享受更加便利、高效、透明的诉讼服务。

四、切实保障律师申请财产线索调查工作

三门峡两级法院积极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良好条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增加律师在诉讼中可使用的“硬手段”,充分发挥律师在保全中的调查作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诉讼效率。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8


    联系单位及电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967288

    联系人: 李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