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一次 第71号加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建议



提案者:郭胜利  


   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并正式施行,该制度的施行对刑事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该制度下,一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结果。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二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升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从而消弭社会戾气。该制度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存在问题

     1、某些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卷宗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没有给与辩护律师相应时间来保障律师及时充分阅卷、了解案情的权利,特别在疫情期间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存在较大困难,不能及时会见与嫌疑人沟通案情,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为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情况时有发生。

     2、某些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形成认罪认罚量刑意见前不重视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重视,为了加快办案速度单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直接做出量刑意见直接通知辩护人到场见证,使得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辩护流于形式,无法保障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建议

     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及时给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对于案卷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当给辩护律师留出必要的了解案情,会见嫌疑人,准备辩护意见的时间,保证辩护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2、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对案情的沟通,征求并重视辩护律师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记录在案并附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并依法记录在案。

     3、检察机关向辩护人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的过程应当记录在案,以督促检察机关规范落实最高检相关规定。

     4、发挥协商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中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只有充分协商量刑,被告人和辩护人深入参与到量刑中,增强制度的感召力和被告人的获得感,减少庭审中反悔的概率,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进而促进社会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