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地处豫西边陲,地处黄河、长江分水岭的南北两麓,主要河流有洛河、老灌河、淇河、杜关河等,也有大型水库故县水库及若干小水库,鱼类资源丰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这种违法捕捞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在高额利益驱动下,我县一些不法分子仍然无视法律及危险存在,躲避执法人员的检查,利用黑夜掩护,私下使用电瓶在洛河河道、滩涂、故县水库等水域进行非法捕鱼,这种现象暗地里已经形成有人专业电捕鱼,有人专门收鱼,有人专门销售的黑产业链,对我县鱼类资源危害极大。 首先,电捕鱼破坏渔业资源。电极所到之处,鱼几乎被电死,没被电死的也因性腺被破坏而繁殖活动受限,甚至造成基因突变、后代出现畸形、发生病变的概率加大,河滩水库边经常见到被电死的鱼,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 其次,电捕鱼危及人身安全。电鱼人员大多安全意识偏低,使用简易的捕鱼器安全性能差,安全隐患大,不光是捕鱼人自身安全,还有经过这片水域的路人,都有可能成为直接受害者。现实中,因电捕鱼导致触电身亡,酿成惨剧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再次,电捕鱼危及水域生态。电鱼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违背了生态自然规律,照这样无休止、高频繁地捕捞下去,必将导致局部水域生物链条断裂,局部水域生态环境遭人为破坏后难以恢复。卢氏县境内洛河水域早年前鲤鱼、鲫鱼、鲶鱼、草鱼、小白条等主要鱼种非常丰富,尤其小白条随处可见,但目前已经很难见到鱼类活动。
建议:
一是提升宣传教育广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电视、网络、发放宣传资料、重要水域悬挂横幅及标语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自觉意识。让其充分认识到使用电瓶捕鱼,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采取有力的监管协调和治理措施,建立公安派出所、渔政、水产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和集中力量突击排查相结合,加强对农村重点水域巡查的频率,严厉查处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对于查获的非法电捕鱼器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对非法捕捞人追究法律责任,并作为典型案例全县通报。 三是建立长效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非法电鱼户的定期摸底排查,对水域边的乡村要进村入户,调查走访,掌握非法捕捞产业链情况,适时采取集中行动予以铲除。鉴于农村电鱼行为分散、隐蔽和流动性,建议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实行群众有奖举报机制,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让非法电鱼者无法立足、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