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一次 第134号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



提案者:彭华  


   一是大部分矿山企业普遍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严重缺乏“治理质量”意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存在应付思想。二是缺乏移交管理机制,经营管理主体不明确等原因,致使后期管理养护措施缺失;尤其是石质高陡边坡多采用“台阶式”治理,栽植苗木成活保率较低,加上雨水冲刷等破坏,甚至人为二次破坏,整体治理成效不突出。三是鉴于矿山企业划段转包开采、违法越界开采、乱堆乱放、以租代征等行为屡禁不止,编制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执行力严重不足,矿区“遍地开花”现象多发并存等原因,矿山违法开采现象“屡禁不止”,缺乏有力惩戒措施。

    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提案名称:1、提高站位,强力推进。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地方政府、各矿山业主要把扎实做好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强力推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2、标本兼治,系统推进。一是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方案。建议按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药则药,因地制宜”的方式开展修复治理。二是综合整治,提升治理效果。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树立综合治理观念,扎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3、完善机制,确保实效。一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追偿机制。针对矿山企业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造成生态环境损毁的区域,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提请检察部门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公益诉讼,并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恢复。二是推行“有偿代修”管理机制。矿山企业经多次督促后仍未履行恢复义务的,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监督矿山企业签订“委托修复治理”协议,启动第三方“有偿代修”工作,所需费用优先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基金”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逐步制度化、长效化、法制化。三是建立“铁腕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纪委监委、政法委要发挥监督和联动协调职能,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督促司法部门和涉矿管理部门及时快速查办涉矿违法行为,全力营造公平执法格局。各涉矿管理部门联动联促,信息共享,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责任转嫁等现象,依法打击各类涉矿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admin/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30918/2023091815264365436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