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门峡市近8年来办理拒执罪案件的经验为样本
【案由】
2021年初,笔者所在的法院执行团队受理了2起金沙县平坝尖山铁矿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案件,(2020)豫1203民初1967号、(2021)豫1203民初58号两起案件总标的额近2000万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信访告状你来我往,双方矛盾不断升温,案情扑朔迷离,被告向河南省相关部门信访反映本案超标的查封,原告向贵州省相关部门信访反映被告擅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矿石,河南、贵州两个省多个相关政法部门关注和介入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团队真切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执行压力,四赴贵州破解案中案,案套案难题,协同当地法院、公安、税控、安检、运输、镇政府等部门,排除万难,终将2起案件执行完毕。该2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感触最深的是协同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拒执罪”的取证工作,真切体会到执行同行调侃的“执行难,拒执罪办理更难,异地办理拒执罪是难上加难。”虽然该2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的艰辛也已成过眼云烟,但执行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拒执罪”武器,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和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执行中面临的新难题,本文笔者从拒执罪案件办理存在的困境着手,探析拒执罪追诉不畅的的原因,提出解决拒执罪办理问题的建议,以期对执行中办理拒执罪案件有所裨益。
【分析】
困境:拒执罪案件办理的现状
通过对以三门峡市近6年来办理的1792件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各个基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过程中,立案难、起诉难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1、案件受理数呈明显的逐年递减趋势
通过对三门峡市2016年以来拒执罪案件办理数量上年份分布看,此类案件的办理数量与国家层面的立法和重视程度紧密相关。即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拉开了办理拒执罪案件的序幕,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目标,让拒执罪案件的办理达到高潮,2019年3月周强院长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如期实现,拒执罪案件的办理趋于冰点。
2、从拒执罪案件诉讼程序来看,公诉作用发挥不足。
根据法院内部统计规则显示,拒执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分类:可分为当事人自诉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公诉两类。就三门峡市法院办理的1792件拒执罪的案件数量看,当事人自诉案件数1504件所占比例最高,公诉案件288件的数量明显偏少,说明拒执罪移送追诉难。
3、从结案方式上看准予撤诉占比过高,拒执罪应有的行为规范导引作用发挥不足。
根据法院内部统计规则中设定案件的结案方式类型共计16项,通过对三门峡市法院办理的1792件拒执罪案件结案方式的统计分析发现:统计报表中准许撤诉的选项中案件数则高达1349件,占总体案例的比例为75%,占自诉案件的89.7%。
同时,法院内部统计规则在设定的案件类型选项中按照程序分为刑事一审、刑事二审、刑事再审和其他(鉴于分案件数较少,统一归入“其他”以方便研究)等类别,通过对三门峡市法院办理的1792件拒执罪案件的分类检索后发现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即终结的1728件占总案件数的97%。进入二审的51件,占总案件数的3%。进入再审程序仅1件。
通过上述两组数据对比,可以得出:现实中各方主体对拒执罪的价值定位多限于推进执行工作的目标实现,而非以追究对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反映出当下拒执罪追诉难的现实困境。
探析:造成拒执罪追诉过程不畅的的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实体裁判情况跟踪分析发现,虽然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但是关于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公、检、法认识不一致以及各自内部系统考核指标导向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效果的问题。具体原因如下:
(一)公、检、法经常因实体认定方面存在以下分歧意见,导致追诉程序不畅。
1、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认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述观点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普遍的认识,公安、检察机关认为被执行人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在众多债务中,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偿还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包括国家司法权威和权利人合法权利。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权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2、仅有部分履行能力,是否属于有履行能力存在争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财产执行中,该问题尤其突出,笔者认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看待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从经济状况来看,应当是分析被执行人可支配的个人财产是多少,而并非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有盈余为标准。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是否仅包括被执行人。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人认为仅仅对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通过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判决确定的义务人。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是否穷尽执行措施作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即涉及到构成该罪的行为要件起算时间的问题。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指导性案例回答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罪的行为要件起算时间的问题,同时也回答了另一个问题,也就是检察机关常常在审查起诉时把执行案件是否穷尽执行措施作为该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举重以明轻,在裁判生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转移财产行为尚且构成犯罪,所以把执行案件是否穷尽执行措施作为该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显然是没有准确把握该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
5、认为隐藏、转移财产不必然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把该罪名情节犯当成结果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分析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属于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即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可构成该罪。如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以结果为认定的标准,则脱离实际,且会陷入要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构成拒执罪,要么最终执行到位同样不构成拒执犯罪的逻辑怪圈。
(二)执法理念出现“轻司法权威,重民事权益”的误区。
随着执行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近年来在各类犯罪中的比例逐年提升。法院希望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在社会中树立典型案例,以期能缓解执行难的矛盾。然而,纵观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基层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多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应定义务,继而被宣告缓刑。刑罚惩罚措施成为了实现民事权益的工具,反而忽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保护的另一重要客体,即司法权威性。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与司法权威性并不能完全保持统一。甚至有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与司法机关谈判刑罚量刑幅度。正如上文中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护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司法权威性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均是其保护的客体,这两种需要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具有先后考量的顺序。司法权威作为一种普适的社会价值,属于国家利益,极其重要。司法权威的高低与司法平息纠纷的能力呈正相关关系,无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司法权很难确定司法的权威性,也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
因此,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而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过程中,需充分兼顾司法权威与权利人利益,不能依靠牺牲司法权威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益,必须走出“轻司法权威,重民事权益”的误区。
(三)各自内部系统考核指标导向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效果。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指标,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个存在侵害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的这样一个特殊犯罪客体罪名刑事案件,作为单纯普通罪名刑事案件从批捕率、判决率等几个方面指定了反向指标考核,不符合司法规律,常常为了考核指标,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不起诉就不起诉。从而向社会传达了即使不遵守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最终违法成本较低价值预期判断的结果。
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不断向社会公众传达着价值导向,规范着行为预期,“二十大报告”首次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人民群众尊崇法治是靠一个个司法裁判被遵守得以实现的。
(四)办理拒执罪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迫切需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6〕307号)文件1320字,仅仅从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程序上简单规定一些内容,对比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江西省、河北省等省份公检法联合出台办案指引,缺少实体认定方面的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河南省公检法办理拒执罪案件缺乏统一办案指引,产生分歧的客观因素。
【建议】
解决拒执罪办理问题的建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有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更有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如果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得不到维护,将深层次损害司法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的能力,司法裁判在人民群众的眼里就是“空调白判”,失去司法尊严的最后底线。为此,解决拒执罪办理问题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在修订完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尚待时间较长的客观情况下,为了解决当下问题,河南省应参照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江西省、河北省等省份公检法联合出台办案指引,先行修订完善旧的来公检法联合发布办案指引,以适应现实执法办案迫切需求。
(二)针对追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公安、检察的考核指标设定将部分轻微案件(如刑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被告人又认罪认罚)有条件的剔除至反向考核指标范围之外,在拒执罪被追诉过程中,当事人如主动履行义务或双方和解等情况下,对其宣告缓刑,以示鼓励,在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同时,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从而向人民群众传达,在“法治建设”中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首先被尊重,个人合法利益才能被保护的价值导向。
(三)在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方式选择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效果不如法院以宣告缓刑的方式体现的效果更好。理由如下:在实现当事人财产权益,需要恢复该罪司法目的情况下,由原被侵害的犯罪客体的作出者,即法院,以宣告缓刑的方式体现效果更好。一个个庭审的公开观摩,一份份裁判文书的公诸于世,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又修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发挥着刑法应有的规范行为导引的重要价值,以适应现阶段“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迫切现实需要。
(四)建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办理的联席化解矛盾机制。随着拒执犯罪由公开暴力对抗逐渐演化成虚假诉讼、关联交易等更加隐秘方式,需要公检法等部门建立联席沟通机制,研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挑战、新问题。同时建议,不定期汇总梳理拒执罪自诉案件类型,通过联席会议,以案例分析研讨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建立共识。
(五)加强法院内部协调,整合法院内部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刑事自诉“短、平、快”特点,制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办案指引。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之前,刑事审判部门提前介入支持,和执行部门沟通,从实体、程序方面审核把关,确保自诉案件质量。同时,鉴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告人到案接受审判的需要,建议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实施,避免以往司法拘留公安机关以“临控”等低效查控协助方式,出现绝大多数“走流程、控不住”的现象。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三门峡市委:
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收到贵单位提案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贵单位的提案,专门下发文件,制定工作方案,要求由执行局牵头办理,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强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下,全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最高院和省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一性四化”,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速度,提高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执行质效高位运行,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第一梯队。
三门峡依法治市委员会牵头成立由36个部门组成的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部署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全市法院主动与检察院、公安局建立联合打击拒执罪合作机制,细化拒执立案标准、案件流转、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借助公安机关数字网络监控平台和侦查技术手段,对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及时采取临控措施,破解被执行人躲避执行难题,2020年以来共移送拒执罪240人,主要做法如下:一是积极深化与公安、检查部门的执行联动,细化拒执罪移送操作明细,联合出台办案指引,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二是陕州区法院与公安局联合建立打击拒执办公室,畅通双向沟通渠道,联合分析研判,优化移送的内部审查程序,畅通案件移送通道。三是加强执行工作宣传,特别是对打击拒执罪的的宣传,公布典型案例看,在社会营造“尊重执行、打击失信”的社会氛围。
打击拒执罪是及时兑现人民群众胜诉群益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通路径”、“促联动”、“强预警”、“广宣传”为抓手,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一是畅通自诉渠道,加大惩戒力度。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建立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打击拒执犯罪诉讼模式,发挥其程序简、用时少、灵活性强等优势,加强拒执犯罪打击力度。从被执行人“收入”“支出”两条线入手,引导自诉人提供线索、搜集证据。以问题为导向,以取证为切入点,明确公安机关在人财物布控、证据固定、材料移送等方面措施,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二是内外联动共治,凝聚打击合力。争取市委政法委的支持,推动建立政法委牵头建立打击拒执定期会商机制,解决办理拒执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实现疑难案件高效处理。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及时与刑事审判部门沟通,由刑事法官与执行法官沟通,做好拒执线索移送或自诉前的证据材料收集,由专业法官专人办理、及时跟进,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强化惩戒预警,源头预防拒执。稳妥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关系,探索出台预处罚实施办法,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发展。针对有一定履行能力但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发送预处罚通知进行预警,敦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四是加强宣传攻势,形成浓厚氛围。以“三门峡执行”公众号和视频号为依托,开设“打击拒执专栏”“法官说法”等栏目,每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动形成“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整合内部和外部宣传资源,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旁听拒执案件庭审制度,打消被执行人抗拒、妨碍执行的心理。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公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政策宣传释明,营造“失信必惩、拒执必打”的强大舆论氛围。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院工作,促进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967288
联系人: 李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