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一次 第126号关于针对截肢后肢体残疾人尽早核发残疾人证的建议



提案者:李昊凌  


   案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国务院颁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工伤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是目前残疾人享有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的前提条件是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现《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豫残联 〔2020〕35号),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因病、伤致残者,原则上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对于各种原因截肢后的患者,肢体残疾的结局难以避免。尽早给予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有助于避免因截肢造成的并发症。有利于残疾人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尽早核发残疾证。有助于该类肢体残疾人尽早享受康复救助政策和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待遇。增进该类残疾人民生福祉。

    建议:

    一.三门峡市残联负责截肢类肢体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二.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

    三.申办因截肢造成肢体残疾的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或代理人),可在截肢发生后60天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四.区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五.依据《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六.区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截肢类肢体残疾人尽早核发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