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二次 第68号关于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问题
提案者:张彦谦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因此,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数据为准。但是目前,我市只在2012年公布当时认定普通标准住宅的交易价格标准为5100元/m2,目前已过去十多年了,没有再公布普通标准住宅的交易价格标准,而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应当是每半年公布一次。没有公布“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上无依据可执行,由此产生征纳矛盾。 建议:及时公布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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