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存在问题:
2016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目标任务,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对照相关规定我市存在:1,有关母婴室设置的规定层级不高,且比较笼统,缺少制约机制,造成落地困难;2,有关单位对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3,一些公共场所存在母婴室设置不足、设施不齐全,不符合相关标准;4,有的场所即使有母婴设施,也存在被不合理使用、占用,母婴室成为摆设,5,一些商场、饭店处于黄金地段,寸土寸金,经营者不愿腾出空间设置母婴室,且出于管理成本的考量,即便设置了母婴室,日常维护也往往不够。
建议:
1,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对母婴设施的建设、标准、管理及维护等制定出母婴设施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已经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也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铁路、交通、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积极推进我市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规范母婴室设置,提高公共场所母婴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广泛开展完善高质量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对我国人口国策的重要意义的宣传活动。
4,加强管理维护,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5,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政府办事机构或公共场所等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6,加强督导检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母婴设施是指:1,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2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3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