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当前无法办理不动产证的小区,有关部门应厘清开发商与购房群众的责任,对于因开发商责任导致的,如欠缴费用等问题,有关部门负责追缴,如房屋已经通过验收,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具备实施“票税(费)分离”“证缴分离”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个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把不动产登记办证和企业缴纳相关税费相分离即群众办证和追缴企业欠缴税费并联办理,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票税(费)分离”“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受理契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