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二次 第133号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 助推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提案



提案者:高原  


   

     伴随经济转型升级,市场经济主体中存在大量“僵尸企业”,占有和闲置着大量土地、厂房、设备、库存原料和产品等生产资料,却不能创造产值、税收和就业等社会价值,影响市场活力和社会稳定,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清算或重整,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再生或有序退出,不仅能够依法集中偿债、消化矛盾,还能盘活资产、释放资源、增加税收,是各地解决此类问题的优选路径。

     近年来,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集中处置我市传统领域国有僵尸企业和办理其他类型企业清算及重整案件中取得成绩,并在数起烂尾楼处置案件中有所作为。但自2017初年至2023年底,审理破产案件仅有一百多起,相较于“僵尸企业”存量和社会需求,办案显少。相较省内其他地市此项工作也有一定差距。破产审判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建议:

     1、我市两级法院增加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申请案件和执行转破产案件依法应立尽立,不设附加条件。同时增加对有望盘活的问题楼盘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去风险”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

     2、规范和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同时,加强支持管理人履职工作力度,保障管理人依法获取报酬权利,以提升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办案质量和结案效率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是破产审判依法有序偿债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增加对管理人队伍发展建设的关心扶持,加大对管理人的工作支持力度,切实保障管理人履职报酬的确定和及时发放,有助于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转。

     3、依靠党委政府支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强化现有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协调市属各职能部门落实发改委等13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在企业登记注销、信用修复、金融服务、税务处理、经费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各司其职,打通堵点,形成支持破产审判和管理人履职的协作机制和社会氛围;

     4、针对问题楼盘破产重整案件,可借鉴外地经验,尝试通过市级层面成立问题楼盘办公室或工作专班,采用由人民法院指定政府清算组与在册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等)组合担任联合管理人方式开展工作

     具体由政府问题楼盘专班组织土地规划、建设、税收、信访等部门成立政府清算组,与熟悉房地产运营规律、具备破产重组能力和经验、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管理人联合团队。政府清算组具体负责履行土地规划、建设、税收、信访等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职责协调,承担维稳职能;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负责债权登记、审核、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组织等破产事务中的技术环节,并负责投资人的招募等事宜。通过联合团队内部分工协作,共同探索以破产审判方式处理问题楼盘项目的有效路径。

    

    

    

    







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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