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二次 第112号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 为企业家松绑,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提案



提案者:赵超宇  


    

    

    

    作为一名律师,在代理办理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案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大量的企业和企业家由于种种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长期处于失信状态,有的长达10年。企业家,这个市场中最有活力的因素被压抑;企业,也因列入失信而寸步难行,无法正常经营。而这种宽进严出或者宽进不出的情况,导致社会上大量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在目前经济下滑,社会各界都在全力以赴打拼经济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的空间,在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释放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问题1.一些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缺乏刚性,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六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分别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中绝大多数是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实际上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同时规定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实践中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多,申请这些人申请的少。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之后,删除和解除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及时解除失信和限高。3.人民法院决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后,不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4.人民法院很少主动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和限制高消费。5.当事人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未及时处理。二、建议1.建立统一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标准,不符合列入条件的,及时撤销。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慎重列入;不符合的,不予列入。尤其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于不符合条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及时撤销。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送达撤销、变更、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决定书、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等有关法律文书。3.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动态管理,对于符合删除或者解除条件的,及时主动解除。这些条件包括期限条件,除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之外,最长5年,最低2年,超过这个期限,应主动删除。还包括实质性条件,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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