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三次 第8号关于解决继承类不动产登记“办证难”的提案



提案者:梁国鹏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加剧,不动产继承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现实中,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如果走公证,需要支付较高的公证费。如果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往往会面临一些难题,如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情况,可能会因为年代久远或基于特殊历史原因等无法获取或获取难度大。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针对继承类不动产登记提出以下建议:

    一、出台继承类不动产登记公证优惠举措。目前对于继承人关系复杂,例如隔代继承、二婚后死亡继承等继承类业务,由于自行收集证实信息比较困难,大部分申请人都是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目前司法部门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照房产面积计价。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成本较高。建议由司法部门牵头,借鉴西安、佛山等先进城市经验,对群众申请公证继承的给予一定优惠,减轻群众的财务负担。

    二、探索实施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制度,通过继承人推选、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来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和分配。建议由民政部门会同法院研究制定我市操作办法,由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并申请继承登记,行使遗产分配职责,确定继承人和遗产分配方案,登记机构依据此分配方案进行登记,从而使遗产继承登记手续更加合法,更加简单、高效、便捷。

    三、规范优化“非公证继承”。非公证继承是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既减少了办事群众在公证机构和登记部门之间的来回跑动,也减少了办事群众的经济负担,有助于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我市也于2019年启动了“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业务,但市区部分群众反映在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时因《申办继承登记亲属关系证明表》缺失相关单位公章,且多次往返沟通均无果,导致无法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据了解,主要原因是我市主城区的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均拒绝在证明表上盖章,给群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带来了极大不便。为尽快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建议基层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协调各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在核实申请人亲属关系真实性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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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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