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三次 第151号关于运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发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潜力的提案



提案者:高原  


   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都离不开土地资源供给,招商引资、产业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更是如此。受限于国家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等政策制约,国有建设用地增量有限,已难满足发展所需。而与此反差,主城区和各开发区内存在一些僵尸企业占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却不能有效利用。这些企业共同之处就是资不抵债或是已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依照《企业破产法》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对其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企业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拍卖企业财产用于清偿职工、税款、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被拍卖偿债资产中,当然包括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城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往往会出现多次流拍最终成交价相对很低,而政府通过财政或国资部门牵头,通过成立国资特定项目公司方式出面参与竞拍,通常会以低价拿地。加持掌握规划调整优势,日后无论筑巢引凤还是自行开发,定活两便。从地方政府方面考量,此举不仅能以较低成本增加存量土地储备,提前为后续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升级谋篇布局;而且通过法律手段腾笼换鸟,可在淘汰落后产能和释放资源要素的同时,谋求对存量土地资源利用实现提质增效。在此过程中,还能收回破产企业的历史欠税,收取清算过程中资产拍卖过户的新增税费,顺带通过破产清算中的有序偿债程序,优先解决职工债权,合法处理其他债权,消化当下和潜在社会矛盾和维稳压力,收益不言而喻。至于竞买土地的资金,可尝试采用财政垫付或其他方式融资竞拍,待拿地后办理产权过户并通过抵押贷款偿还。此方式已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位于灵宝市区的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等案件中,通过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府院联动机制”探索运用,证明可行。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部门牵头,对主城区内及各开发区内经营不善的占地企业排查梳理,选择其中已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且具备其他破产条件者先行先试,与人民法院协商导入企业破产程序;

    2.对前述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方式按照级别管辖立案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依法拍卖破产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其中包括对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置和交付。

    3.市国资或财政部门组织成立项目公司出面参与破产财产竞拍;

    4.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并以拍卖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等资产的重新评估价为据,给予政府项目公司抵押贷款支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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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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