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动力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被有关部门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就具备了法定解散事由,就应限期组织清算并随后办理注销。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有责任成立清算组自行办理清算并注销公司,但这些公司企业当家人往往出于怕麻烦、逃避清算偿债等法定义务、甚至欺诈债权人的不法动机,大多选择弃置不管一走了之,把问题和隐患全部留给社会。
2.人民法院因无人申请导入司法程序而鞭长莫及
虽然法律另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那些不去自行清算的僵尸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清算,但民不告官不究。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甚至不知道有哪家公司存在这种情况,无法自行将此类问题纳入司法程序处理。
3.相关行政机关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僵尸企业强制清算程序的法定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新《公司法》为拓宽启动僵尸企业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渠道,专门增加了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可由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跟进履职,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规定已从立法层面完成查缺补漏。但在执法层面,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法》新增由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僵尸企业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建议:
1.加强由市场监管机关牵头,主动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可依照《公司法》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履职对我市现存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的公司梳理后,有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强制清算;
2.人民法院对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申请做好承接工作,及时依法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办理
针对公司登记机关前述申请事项,由我市两级人民法院积极做好承接工作,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内容,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依法立案受理,并指定包括我市进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内的成员,组成清算组具体实施强制清算工作。并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后注销公司。强制清算中发现公司具有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的,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转立企业破产案件处理。
3.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办理由相关行政机关申请的司法强清案件
三门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的非盈利社会组织,履职对辖区内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强化行业管理和履职监督,并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新《公司法》规定申请的强制清算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以此保障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