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三次 第137号关于改进破产资产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提案



提案者:杨红运  


   本人近几年参与了数起企业破产案件,经亲身体会及与其他管理人的交流,发现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管理人在变卖破产企业资产时必然会面临资产过户的问题,但是目前存在车管所、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在破产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措施到期后,未主动解除相关措施的情形,这直接导致了破产企业所有的车辆、房产、土地等类型资产无法过户,进而影响了破产资产处置。

    二是,车管所、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在管理人前往办理破产企业资产解除强制措施手续时,会要求作出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出具解除措施的通知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要求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函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相的关规定,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也延长了破产资产处置时间,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议由人民法院牵头,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人民法院、车管所、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通过该平台,各部门可以实时了解破产案件的进展和相关财产的冻结、查封状态,从而及时采取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简化解除措施程序。建议相关部门简化破产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取消对人民法院出具解除通知函的要求。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建议对车管所、不动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其对破产程序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依法依规行事。

    四、完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议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破产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监督,对于不按规定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解除措施的个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建议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破产案件中财产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冻结措施执行不力的问题,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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