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存问题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主体及依据模糊。
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设立,在此情况下这些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司法行政部门成为具有一定争议的问题。
(二)缺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超越经营范围开展活动的处罚措施。
由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对于其违规开展工作,打“擦边球”的行为存在无法管理,无从监督的困境。
(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良莠不齐。
大部分当事人难以区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界限,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低价竞争、承诺胜率等方式博眼球,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方案建议
(一)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透明的曝光机制,及时揭示和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制定和执行监管政策形成持续的高压监管态势,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部门联动,开展综合治理。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司法局联动开展专项治理,在一段时期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并反馈,构建起预防打击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重视宣传引导,提高辨别能力。
发挥村居法律顾问项目的广泛优势,通过开展普法活动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区别及业务范围,便于当事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