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三次 第68号关于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尽快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细则清单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建议



提案者:郭旭  


   

    

    关于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尽快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细则清单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建议

    法律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简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现实状况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得到各县市区的高度重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取得长足进展,社会反响良好。但是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仅有少数部门落实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为主”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找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汇报方可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案件。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很多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具体细则和清单,办案人员出于明哲保身的自我保护免责意识,没有很好执行《行政处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企业和个人处理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案件成本高、时间长、意见较大,甚至个别企业和个人到处托人找关系,社会影响较差。

    相关建议

    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法规落实,结合本部门法律规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尽快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为主”执法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清单,为企业、个人以及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办案人员明确行为准则。

    市、县政法委、司法局进一步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为主”执法管理具体细则和清单的指导、督导。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为主”执法管理具体细则和清单的指导、督导。

    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应将各行政执法部门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为考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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