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三次 第131号关于“规范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



提案者:阴高松  


   一、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然而,三门峡市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实际负责人出庭率低、出庭人员不了解案情、缺乏决策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1. 行政负责人出庭虚化:大量案件由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代为出庭,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极少出庭,未能体现对司法权威和群众权益的尊重。

    2. 行政应诉能力不足,出庭人员多为没参与行政行为决策过程,对争议焦点、执法依据、事实证据掌握不清,无法有效回应法庭质询。

    3. 争议化解乏力:因出庭人员无决策权限,导致庭审流于形式,难以通过庭审沟通促成调解或实质性化解矛盾。

    4. 监督机制缺位:未建立对负责人出庭履职情况的考核机制,制度执行缺乏刚性约束。

    导致"出庭不出声","形式化应诉"现象突出,既不利于行政争议化解,也影响法治政府形象。为此,建议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推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二、意见和建议

    1、明确"实质出庭"标准

     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指派熟悉案情(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或执法过程)、能当场回应诉求、有权作出调解承诺的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出庭。

    2. 强化制度执行监督

     由市司法局牵头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报备制度,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后3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拟出庭人员信息及职务说明。 联合市人大、纪委监委、法院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对负责人未实质出庭、消极应诉的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3. 建立"应诉能力"提升机制

     将行政应诉能力纳入领导干部法治培训必修课,通过模拟法庭、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技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4. 完善争议化解联动机制

     对涉及民生、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探索"负责人出庭+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2025年2月17日

    







司法局
  答复件查看
市法院
  答复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