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三门峡市委员会

八届三次 第118号关于杜绝在耕地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一刀切”的建议



提案者:陈建东  


   国土“三调”成果的出台并发布,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耕地提供了坚强基础和科学依据,极大地促进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然而,由于“三调”期间,部分调查单位不认真负责,违背了“三调”“以现地为基础”的原则,不到现场调查,而是坐在办公室里 与“二调”比对,导致一些调查成果与现地不符。后期在耕地管理过程中,卫星依据三调成果判读并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卫片执法并下发至下级政府,由下级政府依据反馈的卫片进行整改,造成在整改过程中,将一些已经领取退耕还林补贴的退耕还林地上的树木移除,将一些在山顶原来有人耕种、但后期因为人员搬迁等原因自然生长的树木砍伐,更有甚者,将一些在“二调”时是耕地但后期已经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拆除,这样不但在整改过程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经济利益,还易于形成负面舆情。同时,由于农村人口锐减,腾退的耕地条件差,无人耕种,后期仍会出现耕地荒芜现象。

     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坚决杜绝“惟图论”。通过宣传国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和耕地保护的政策,让各级各部门明白,耕地保护需要整改的是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非图斑意义上的耕地,国家保护耕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腾退的耕地种植粮食,而非单纯的追求耕地数量。

     2、有条件的区别对待。对反馈的疑似问题图版,按照“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坚决杜绝“一刀切”。时间方面的区别对待,一是对在2021年8月26日国土“三调”数据启用以后占用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坚决予以退耕;二是对在2021年8月26日国土“三调”数据启用以前占用的耕地,尤其是在脱贫攻坚期发展产业占用的耕地,要在产业结束后逐步予以退耕,坚决杜绝耕地退耕、产业被毁、农民减收;针对不同原因的区别对待。一是对在国土“三调”调查前已经为宅基地的,要在提供宅基证、建房证明等能够证明在国土“三调”前已经存在房屋的基础上,予以保留,坚决杜绝乱拆房屋造成群众无房居住的现象,对在三调调查后建造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坚决予以拆除;二是对领取退耕还林补贴等享受国家政策占用的耕地,进行举证,凡是能够提供林权证或者退耕还林补贴领取证明的,按照国家政策予以保留,反之,予以退耕;三是对在国土三调前已经退耕并自然生长树木且立地条件较差、退耕后难以耕种的,予以保留;四是对在国土三调前已经存在的在基本农田上种植的苗木,予以腾退。

     3、加大疑似问题图斑的举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疑似问题图斑进行排查,实地进行举证,根据举证情况结合年度变更进行变更,确保图斑与现地一致,杜绝因数据与实地的差异化而引起的反复下发不一致图斑进行整改。

     4、追究“三调”时调查单位的责任。对在“三调”调查时不认真不负责造成不一致图斑较多的单位,由委托单位追究调查单位的合同责任,必要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追究调查单位的行政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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