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提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中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降低担保费率、简化审核程序等政策要求。河南省及郑州、洛阳等周边地市也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增信作用,聚焦担保的普惠效应和金融服务覆盖面,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调整业务结构,逐步压缩大额担保项目,降低反担保设置门槛等,着力稳企业保就业。尤其是近三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实体企业盈利下降、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风险发生概率上升,使得整个融资担保行业不得不承受项目风险暴露、代偿风险增加、担保能力减弱的巨大压力,这进一步导致了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更加谨慎,从而影响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调整业务结构、完善资本补充及风险补偿等机制建设,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下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县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弱。发挥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是破解小微企业及农户融资担保难问题的最便捷途径,目前全市5家县级国资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4700万元,特别是卢氏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全市唯一一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仅3900万元,担保能力弱,分险能力不足。 (二)“多头管理”缺乏协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受到金融局、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股东或母公司等多头管理,各方管理目标、手段和要求不统一,且暂未有协调机制对此进行整合,极易导致三方面问题:一是机构对发展方向难把握。例如,股东或母公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与“保本微利”的准公共定位存在矛盾。二是风险责任认定标准不一。走向“为惠企扩面而忽略风险”或“为规避风险而限制业务拓展”两种极端。三是监管信息壁垒的存在会增加各方沟通负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数据、奖补情况、银担合作情况等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导致政府部门间的政策难以及时配套。(三)风险补偿机制不足,导致担保准入标准变相提高。目前全市尚未设立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出于风险考虑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提高准入标准来降低风险,例如,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等家人提供反担保,要求借款人的房产应押尽押,或对小微企业设置历年销售额等准入门槛。
建议:
(一)着力实施资源整合,打通担保业务“直通车”。针对全市原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小散弱差”现象,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加快推进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整合重组,择优对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或建立担保合作关系,建成市县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市级统一的融资担保基金,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健全财政“补偿+补贴+奖补”扶持政策。建立完善融资担保行业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业务享受国家融担基金政策红利,市、县财政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开展财政奖补,统筹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降费奖补,对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确保当年到账。通过财政扶持,解除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形成“敢担、愿担、能担”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构建可持续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政银担合作,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新型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三方2︰4︰4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入民营担保公司作为有效补充,构建“政、银、担、保、投”多元合作的风险分担模式,有效扩宽融资担保业务范围。 (四)加强考核监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及覆盖面、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 (五)探索差异化发展战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客户渠道、授信审查、融资增信等方面加快形成自身核心优势,通过设立基层网点的方式下沉服务至县域及以下,深入研究和挖掘各类细分领域,走出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地方政府定期牵头组织银担双方加强信息沟通,指导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商确定银担业务融资方案、风险分担比例、贷款利率幅度等,积极探索多种互补型合作模式,共同为普惠群体注入多方位金融资源。
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
郑胜强委员:
您提出的“加快三门峡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融资担保机构7家,其中,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法人机构6家,民营控股融资担保法人机构1家。总注册资本8.3288亿元,其中,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7.7288亿元、占比92.79%;民营控股公司注册资本0.6亿元,占比0.72%,全市从业人员101人。全市融资担保行业资产总额10.42亿元,其中,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84亿元,占比94.43%。
二、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6月末,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在保户数1668户,在保余额8.87亿元,其中,2023年新增213户41580万元。年化综合担保费率0.94%,担保放大倍数1.01,本年度代偿金额1520万元,代偿率6.67%。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13家与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融资担保贷款累计担保笔数占比情况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作3878笔、占比 64.09%。村镇银行合作1297笔、占比21.43%。国有银行合作666笔、占比11%。城商行合作208笔,占比3.43%。
三、主要做法及工作建议
(一)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
(二)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积极与省局监管一处对接合作,围绕融资担保行业政策解读、合规经营、业务实操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市县两级监管机构人员监管能力和担保机构高管的业务水平。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一是提高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力度,督促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制定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综合实力。二是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各自作用,加强对风险评估审查,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三是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创新业务品种和模式,细分客户群体和市场需求,找准定位,实现客户动态管理。
(四)推进市县建立完善配套机制。我市于2021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政办〔2021〕22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求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市级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但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该担保基金至今尚未建立,实际落实效果不明显,担保机构获得感较弱。市县政府普遍存在重机构建设、轻机制配套的问题,担保机构敢担、愿担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政府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市级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切实提升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为助力小微、扶助三农发挥更大的普惠金融作用,促进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金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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