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调解具有程序灵活高效、节约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隐私、缓解双方对抗性等优点,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运用诉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调解员运用多种审判辅助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律师调查令作为审判辅助手段之一,减轻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负担,也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值得大力推广,但目前实施的律师调查令制度,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普通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从实践中来看,目前我市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困难重重,无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导致诉前调解阶段效果大打折扣。
二、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允许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诉讼保全,一方面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销毁证据,以逃避责任或减少赔偿金额,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诉讼调解阶段因诉前保全的介入对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压力,迫使当事人更加积极地参与调解,促进调解效果的实现;目前,我市人民法院存在不允许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诉前保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没有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和进行诉前保全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律师无法在诉前调解阶段调查案件相关证据和进行诉讼保全,导致诉前调解的效果不佳。
【建议与意见 】
1、建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带领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出台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和进行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2、建议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诉讼服务大厅开设“律师调查令专窗”,或明确律师调查令申请的对应窗口部门,统一受理诉前调解、立案、审判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申请,实现从分散办理向集约高效的提档升级。